2021年3月22日,駐村法律顧問彭蘭律師到白水村為該村村民解答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問題。該村民說:“甲向乙借款,丙在場并口頭承諾為這次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甲不還款,丙也否認曾經答應過擔保,是否可以要求丙承擔擔保責任?”
律師解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若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則該合同成立。對照此,丙只是提供口頭保證,并未簽訂書面合同。甲也無證據可以證明丙已經履行了主要擔保義務,故保證合同不成立,丙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