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駐五洲社區法律顧問劉玉瑩律師到居委會提供坐班服務時,一社區居民向劉律師咨詢有關婚姻無效的法律問題。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一方尚未治愈,但登記結婚前未告知婚姻另一方,這樣成立的婚姻是否無效?
律師解答:該情形為《民法通則》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民法典》已經將該情形從無效婚姻中刪除。但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一方應當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對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