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羅村村民劉先生前來向駐村法律顧問劉琴律師咨詢稱,其8歲兒子由校車配送至學校,下車后行經操場摔倒導致左牙折斷,學校方也沒通知家長,到了晚上18點才發現兒子牙齒問題,送醫院診斷為左牙冠折,錯過治療最佳時間,問能否起訴學校擔責?
律師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你兒子在學校操場行走時,因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管理存在疏漏,對你兒子造成的傷害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