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下村委值班期間,村民秦先生前來向駐村法律顧問孫文政律師咨詢關于追回出借款項相關事宜,具體情況如下:其與外村人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其向對方出借人民幣50000元,未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現今對方已聯系不上,咨詢應如何追回這筆款項?
孫律師在詳細閱讀其提供的材料并詢問相關的案件事實后,告知當事人:根據《民法典》合同編、《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的相關規定,您除了要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后,還要證明你已履行了借條約定的出借義務,對此您可以通過打印轉賬的銀行流水清單以證明。在收集完相關材料后,您可以直接向出借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
現實中,由于放開了民間借貸的門檻,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案件出現,然而如何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了每個人的難題:
首先,借錢給社會第三方需明確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出具借款合同、借條等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憑證;
其次,出借的款項盡量以轉賬的方式完成,避免無法舉證履行了一方的出借義務。
只有符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時,才能最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