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干才村村民何先生向駐村法律顧問余少彬律師咨詢說:“我有一套是我一個人名字的房子,也是我的婚前財產。請問如果現在加上我老婆的名字,是否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呢,那是不是一半房產就是她的呢?”
律師解答:加上另一半的名字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可約定份額,未約定份額的,視為共同共有,一旦離婚一般平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