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小溪唇社區居民王某芬向駐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咨詢說:“我和我老公分居三年多了,他之前對我實施過家暴,但我沒找社區調解,也沒報警,不過朋友、鄰居、社區工作人員都知道他家暴的事情,我有當時拍下的身上的傷痕照片,可以作證嗎?這種情況我起訴離婚,第一次如果沒有判決離婚,第二次起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了?”
律師解答:《民法典》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達兩年以上可以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如果你丈夫不愿意離婚,證明連續分居兩年可能有難度,他可以提出反證。如果你能證明他之前對你實施過家庭暴力,也是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你可以找鄰居作證你丈夫曾有過家庭暴力行為,最好能夠出庭作證。也可以找居委會證明你丈夫實施過家庭暴力。你自己拍下的受傷的照片無法證明是你丈夫的行為導致的,證明力比較弱。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判決不準離婚,當事人在沒有新證據在情況下,間隔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但是否準予離婚仍然需由法院判決,而不是自動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