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楊桃墩社區居民陳某向駐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咨詢說:“公司要求3月1日起我們部門幾位員工停工,到現在都沒有復工,去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回復這幾個月發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80,然后還要扣除個人社保和公積金繳納的部分。因為拖欠工資,我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回復賠償,我上了五年班,賠償五個月工資,這五個月工資仲裁說是按著我10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賠,這正確嗎?不是按去年一年平均工資賠的嗎?而且是公司拖欠工資,我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先違法的,不應該是賠2年嗎?”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所以仲裁的決定是正確的。如果不是公司違約在先,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