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中山社區居民張某鳳向駐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咨詢:居委會打算租下幾處民房,作公益的展示廳用,現房主和居委會已達成合意,但房主和原租戶之間還有一些問題未解決。其中一戶租戶與房主簽訂的租房合同到期后未再續簽,但雙方仍繼續著租房關系,現租戶得知房主欲出租房屋給居委會,便獅子大開口,要求補償其五萬元,才肯搬遷。這種情況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另一個租戶與房主約定是不定期租房,應提前多久通知該租戶搬遷?
律師解答: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以上兩種情況都是不定期租賃,提前一個月通知住戶搬遷就可以了,不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