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將軍閣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12-17 15:38:4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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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6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涉及內容有:起草土地流轉協議,協議雙方分別為村委和村民。主要問題:1、村委能否成為土地流轉的合同方;2、流轉土地的性質;3、流轉土地的用途和時間。涉及法律內容:農村土地的權屬并不因租賃發生變化,但土地性質會發生相應改變,具體的界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包括歷史成因、目前狀況、權利憑證、使用人的身份屬性等因素一并予以考量。

          2020年11月6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該村村委干部向李律師咨詢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財產進行管理有何差別?

          律師解答:法律有爭議,建議區分集體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根據這一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區別三種不同情況分別對待:(1)屬于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建立有全村村民都參加的區域性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村民經營;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委會作為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村民經營。(2)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將土地承包給村民經營。(3)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比如,屬于鄉鎮集體企業、鄉鎮辦的集體農場的土地,繼續由該鄉鎮集體企業經營、管理。

          2020年11月11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并為該村村委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開展了主題為民法典物權編專題講座。

          2020年12月7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將軍閣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該村村民向李律師咨詢對共有的門坪進行硬化、改造,需不需要經過共有權人同意?

          律師解答:應經過共有權人同意,否則屬于侵權行為,共有權人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另外:李彥彬律師多次通過微信及電話溝通的方式向所駐村(社區)的干部和群眾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