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村委干部向李律師咨詢村委能否開具非本集體成員經濟困難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的土地用途能否改變?
律師解答:一、非集體成員,又不屬于集體內常住人口的,在沒有確實調查核實的前提下,原則上不應開具未核實的證明材料。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法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的開發利用也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土地、從事掠奪式經營等,以實現農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必須堅持有償原則。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戶有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獲得合法收益,所獲得的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2020年11月5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委提供常坐班服務。該村村民向李律師咨詢父母未撫養子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律師解答:有些子女在幼年時,其父母由于經濟能力的限制或其他客觀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監禁),無法對子女盡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盡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基礎和前提。只要父母主觀上沒有惡意遺棄子女的故意,則未被父母撫養過的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不是一種商品交換關系,父母對子女撫養教育所盡的責任大小,不能成為父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時候,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理由。
2020年11月10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并為該村村委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開展了主題為民法典物權編專題講座。
2020年12月4日,駐村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閣公嶺村委提供日常坐班服務。該村村民向李律師咨詢說:“我駕駛自有車輛,給他人運送貨物,沒有書面約定,但對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中有確認,我是否可以起訴對方,我需要怎么起訴?”
律師解答:根據法律規定,你如果只主張對方付款,由于你屬于梅江區公民,你可以在梅江區人民法院起訴對方,但你需要掌握對方的相關信息。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微信聊天同樣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
另外:李彥彬律師多次通過微信及電話溝通的方式向所駐村(社區)的干部和群眾提供法律幫助。多次修改了該村村委提交的多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