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駐三龍村法律顧問潘廣球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黃某前來咨詢。
聽當事人陳述案情:在惠州某工廠上班的黃某由于多次上班遲到和一次擅自離崗,被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的理由是由于他嚴重違紀。黃某認為自己的行為構不成嚴重違紀。傾聽當事人的疑問:黃某認為公司認定他嚴重的理由太過隨意,能否據此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為當事人分析:《勞動法》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在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節有了明確規定,那么,職工一旦有了符合規定的實際行為就可認定為嚴重違紀。如沒有明確規定的,可由單位自由量裁,但必須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評判標準。
告知黃某:與用人單位再次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