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駐長沙村法律顧問潘廣球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蘇先生前來咨詢。
聽當事人陳述案情:蘇先生稱其通過A房產中介公司與賣家林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七萬元定金,現中介公司要求蘇先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差價,否則無法給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定金也不予退還,簽訂合同之前未告知蘇先生需要支付該筆土地出讓金,蘇先生不愿意支付。傾聽當事人的疑問:合同沒有對支付土地出讓金一事進行約定,是否需要支付該筆費用?
為當事人分析:經了解得知,買賣的標的房產是單位的福利房,土地性質是劃撥用地,如果要轉讓該房需要向國土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否則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在合同訂立階段,中介公司和賣方都沒有告知蘇先生該房屋土地是劃撥用地,且買賣合同中又沒有關于該土地出讓金的約定,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林先生有權拒絕支付土地出讓金。
告知蘇先生:再找對方協商,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