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駐梅塘村法律顧問潘廣球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嚴女士前來咨詢。
傾聽當事人陳述案情:嚴女士和其丈夫是2015年結婚的,雙方并未生育小孩,雙方也沒有多余的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因為雙方性格不合,多次爭吵,想結束婚姻關系。
聽當事人講述疑問:離婚需要什么條件?通過訴訟是否可以一定判決離婚?
為當事人分析: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告知嚴女士:如果雙方就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定離婚情形,根據司法實踐,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判離的可能性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