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駐灣下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劉某前來咨詢。簡要情況如下:
劉某出賣某房產,與余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格為56萬元,于2019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余某依約交清了房款并入住,但未辦理過戶手續。之后,劉某以他人出價更高為由,要余某加錢,否則要求其騰出房屋。聽當事人講述疑問:劉某這樣的做法是否違法?
為當事人分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中,余某已經履行了支付房款的義務并實際占有涉案房屋,劉某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過戶義務,如不履行,可以要求劉某繼續履行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告知余某:要求劉某辦理過戶手續,繼續履行合同,否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