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日,駐龍上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黃某來電咨詢。簡要情況如下:
黃某家中砌建樓房,將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體建筑戶陳某施工。施工過程中,受雇于陳某的鄧某不慎被倒塌的墻體砸傷。鄧某起訴黃某與陳某,要求黃某與陳某賠償。聽當事人講述疑問:對于鄧某的受傷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為當事人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黃某作為發包人應當知道工程建設需要相應的資質,其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陳某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沒有安全措施致鄧某受傷,黃某與陳某應當連帶賠償鄧某的相關損失。
告知黃某:你應該先與傷者協商,如果協商不了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