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駐圩鎮社區法律顧問李佳瑋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社區居民林先生通過電話向李律師咨詢只有車位產權是否是業主?是否可以參選業主委員會?
律師查閱資料后通過微信解答:“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應以房屋所有權人為認定業主身份的標準,故只擁有車位產權,沒有房屋所有權的人,不是業主,不能參選業主委員會。”但李律師也告知林先生,實務中存在爭議,以上解答僅是個人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