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扎上村法律顧問孫文政律師為村民解答鄰里關于相鄰權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11-25 15:47:5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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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扎上村委值班期間,村民陳先生前來咨詢關于相鄰權協議如何進行處理的相關事宜。簡要情況如下:

          當事人咨詢稱,其與鄰里因房屋建設及土地使用權問題產生糾紛,遂雙方簽訂了相鄰權有關的協議,約定雙方建房四至的范圍,而后對方不按約定履行,超過協議約定的部分強行建房,問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以下為《民法典》(2021.1.1生效)關于相鄰權規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 【用水、排水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條 【通行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 【相鄰土地的利用】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條 【相鄰不動產之間不可量物侵害】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百九十五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律師解答:首先應明確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該協議受法律保護,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