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營村委值班期間,村民賴先生前來咨詢關于如何拿回出借的款項的相關事宜。簡要情況如下:
當事人咨詢稱,其妹妹賴女士于2017年通過現金轉賬的方式向李先生出借人民幣25萬元,后又通過向李先生提供其名下的5張信用卡供其使用金額為36萬元,也在支付寶借唄平臺借款向李先生出借7萬元,對方也向賴女士出具了借條,現對方稱無能力償還,問應如何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律師解答:追回欠款的行為應當合法,不能采用暴力催收等非法的方式,如還款期限已到,可憑借借條等證明借貸關系的材料及轉賬憑證,到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