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下村委值班期間,當事人李先生前來咨詢關于如何保障購買小產權房的相關事宜。簡要情況如下:
當事人咨詢稱,其在前幾年購買了某村的小產權房,由于無法辦理房產證,擔心以后會產生一定的糾紛,問是否可以向公證處辦理公證來證實房屋買賣關系?
首先什么是小產權房呢,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中國實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權結構,即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1、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2、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律師解答:現行法律對小產權房的保護較為模糊,且公證處對沒有辦理產權證的房產交易不會進行公證,因此如需購買小產權房需要衡量其中的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