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村村委值班期間,村民李女士前來咨詢關于如何維護勞動權益的相關事宜。簡要情況如下:
當事人咨詢稱,其與梅縣區某有限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久前,公司以經濟形勢為由辭退了其本人,問是否可以進行相應的索賠?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公司的賠付;再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法條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