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白宮社區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社區為社區居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9-30 10:07:4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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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0日,駐白宮社區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居委為居委干部和社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期間,居委干部向李律師咨詢:行政機關在無關鍵性證據證實原林權證登記有誤的情形下,直接撤銷原證的,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林權證的決定嗎?

            律師解答:行政機關在無關鍵性證據證實原林權證登記有誤的情形下,直接撤銷原證,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同時侵害了基于轉包而取得林地使用權人、林木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的信賴保護利益。為此,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林權證的決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

            2020年8月17日,駐白宮社區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居委為居委干部和社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期間,該社區一居民向李律師咨詢: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應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應責令回復原姓氏。父母均享有子女隨其姓的權利。當孩子出生后,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決定孩子的姓氏問題。一旦確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當然,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礙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

            2020年9月15日駐白宮社區法律顧問李彥彬律師到居委為居委干部和社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期間,該社區一居民向李律師咨詢: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向他人借錢,另一方無法舉證系個人債務的,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律師解答:這個法律規則有根本變化。以前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現在的規定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