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駐灣下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XX有限公司(法人系灣下村村民)前來咨詢。具體情況為:
1、傾聽當事人陳述案情:XX有限公司是紙制品生產企業。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陳某向該公司購買其生產的紙制品。雙方并未簽訂合同,而是以陳某下訂單,公司直接送貨,并由陳某在送貨單上簽收,隨后支付貨款的形式進行交易。截至2019年12月15日,陳某向該公司出具《欠條》一份,確認拖欠該公司貨款23萬元,公司將持有陳某簽名的送貨單全部交還給陳某。經公司多次催促陳某付款,未果。
2、聽當事人講述疑問:由于雙方并未簽訂買賣合同,我公司能否僅憑該欠條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支付貨款?能否要求其支付利息?
3、為當事人分析:由于雙方未簽訂合同,陳某在欠條中已注明拖欠貴司貨款23萬元,并承諾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如不能支付,將按每月2%支付利息。故此,可以以該欠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組織證據的同時,最好將公司發貨給陳某的出貨單、陳某向公司支付貨款的憑證等材料作為輔助證據提交,以證明雙方發生交易的事實。
4、律師告知XX有限公司:可以與陳某再次協商支付貨款事宜,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