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龍上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9-29 10:49:4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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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0日,駐龍上村法律顧問郭丹妮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村村民丁女士來電咨詢。具體情況為:

            1、聽當事人陳述案情:2018年10月,嚴某向陳某借款10萬元,但陳某要求嚴某找人來擔保,嚴某找到自己的朋友丁某,陳某和嚴某在向丁某說明了借款的情況后,丁某同意為嚴某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字。由于嚴某經營虧損,借款到期后嚴某無法歸還借款,陳某向法院起訴嚴某和丁某,判決生效后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陳某申請追加丁某的妻子丁女士為被執行人,要求執行丁女士與丁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丁女士對上述借款、擔保等事實不知情。

            2、聽當事人講述疑問: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3、為當事人分析: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里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或者說家庭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而本案中丁某的擔保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

            4、律師告知丁女士:如丁某擔保對你沒有帶來利益,也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你是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