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駐澄灘村法律顧問潘廣球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村村民吳某來電咨詢。具體情況為:
1、聽當事人陳述案情:2019年2月,吳某將位于其房屋出租給鄧某,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租期18個月。租期屆滿后,鄧某按月支付租金,并仍住在該房屋?,F吳某欲收回房屋,但鄧某以自己與吳某已簽訂不定期合同為由,拒絕搬走。
2、傾聽當事人的疑問:合同已經到期,鄧某拒絕搬走是否合理?
3、為當事人分析: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簽訂租賃合同,雙方以實際行為履行的協議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吳某有權在合理期限內要求鄧某搬出房屋。
4、告知吳某:可以書面形式告知鄧某雙方租賃合同解除,并在限定期限內要求鄧某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