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駐村法律顧問彭蘭律師到申渡村為該村村民解答一房多賣相關法律問題。該村民向顧問律師咨詢稱,其向乙購買了一套房屋,并且已經入住多年,但尚未過戶,過了不久乙又將該房屋賣給丙,咨詢律師這套房屋的歸屬?
最高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紀要》第十五條:“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有效且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對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主管機關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確定。”根據該規定及實務,物權保護順位基本如下:A.完成物權登記一方取得物權;B.未登記的,合法占有一方取得物權;C.均未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成立先后順序等進行判斷。
律師解答: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前后的買受人均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但房子畢竟只有一個,只能有一方取得房屋物權,另外的買受人只能因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一房二賣中產生物權糾紛時,按先合法交付占有原則判定歸屬后,另一方可以根據合同根本違約為由進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