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駐村法律顧問張志群律師到周溪村委會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為村民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咨詢。
該村村民李小姐咨詢說:“2020年7月2日,我和我嫂子吃完飯后,我嫂子開我的車載我一起回家,但是在退車的時候因我嫂子操作不當把我給撞傷了。現在保險公司說我既是車主又是投保人,交強險不能向我賠償。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律師解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根據上述條例的定性,你作為被保險人不屬于第三者的范圍。但根據2012年9月17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你的情況符合賠付的條件,保險公司拒賠無事實與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