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駐新田村法律顧問曾浩然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村民張先生來訪咨詢:復制的犯罪錄像可否作為證據?
律師解答: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錄像作為案件證據,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如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還應當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