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駐太平村法律顧問曾浩然律師在進行日常坐班服務期間,該村村民咨詢如下問題:小華和小磊是某小學二年級學生,在體育課時追逐打鬧。小華為了增加“游戲”樂趣,特意從地上撿了一根木棍“追打”小磊,體育老師黃某看到這樣一幕,卻未制止。小磊為躲避小華的追打,不慎將小華從主席臺推落,導致小華摔斷了右手。問小華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誰承擔?
律師解答:首先,小華的損傷是由小磊造成的,小磊及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其次,在二人追打過程中,體育老師已看到這一幕卻未制止,屬于未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