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光村村民李先生來電咨詢稱,其早年喪偶,最近與外村一同齡寡居婦人正常戀愛,想登記結婚,不料卻遭到雙方子女的反對。李先生的子女甚至以停止對其贍養的方式威脅李先生,因此咨詢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陳律師答復: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因此,李先生和其女友的婚姻自由不受雙方子女干涉,李先生的子女更不能借此解除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