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小溪唇社區居民李女士前來向駐社區法律顧問肖靈律師咨詢說:“我們這里是承包計件的,公司每個月要扣除工資2%,說是損耗費,想問一下這樣是否合法?去年又以脅迫的方式用基本工資(1510的底薪)買斷我們的合同,請問一下買斷合同是按底薪賠償還是按一年的每個月平均工資來賠償的?”
律師回復:關于工資的給付標準和數額,看勞動合同是怎樣約定的,如果合同里沒有扣耗損費一項,那公司的扣費行為是違約的。你說的買斷是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那應該按平均工資、以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可以向人社局反映這個情況,公司還不改正的話,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