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駐上村村法律顧問丘佳華律師為村民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09-27 15:26:1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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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份,駐村法律顧問丘佳華律師為上村村民陳某平解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于勞務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什么影響?

            律師解答:對于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合同,通常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演出合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雇傭合同等,當提供勞務一方人身受到限制,將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提供勞務一方被確診為感染病例,或被判定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需要進行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由于對一般公眾來說疫情是無法預見的,國家及各級政府不可避免需要出臺疫情防控措施,提供勞務一方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提供勞務是無法克服的客觀事實,此種情況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債務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疫情并未導致債務人不能按約定履行,此時疫情不能視為不可抗力,作為合同免責事由。而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是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故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不可抗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