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駐小密村法律顧問劉琴律師為外來務工人員張先生解答撫養權變更的相關法律問題。具體如下:
張先生咨詢說:“我與前妻李某離婚時,孩子已經14周歲了,孩子選擇跟前妻生活。離婚頭半年,孩子跟她媽媽住,但前妻脾氣暴躁,常因一點小事,便對孩子非打即罵。孩子異常痛苦,便來找我訴苦。我便讓孩子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兩年間,孩子實際跟隨父親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前妻數次前往我家,要求孩子回家和她生活。見小孩不答應,前妻竟多次前往孩子學校,對其進行圍堵謾罵。無奈之下,我只能前來咨詢劉律師能否變更撫養權?”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持。其中第二條、第三條明確規定:(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因為你前妻不當行為嚴重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法院一般會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方面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