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里亭村委值班期間,村民賴先生向駐村律師咨詢稱,其在一間物流公司入職,但入職以來該物流公司從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問應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當事人可通過仲裁途徑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如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形,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可主張相應的賠償金。
法條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