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免費領禮品?!100多名中老年人被騙……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2-08-05 15:09:50  瀏覽次數:-
        【字號:
        近年來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
        信息相對閉塞、認知能力較弱
        分辨能力不強等特點
        針對該類群體實施犯罪
        將黑手伸向養老“錢袋子”
        讓不少老人因此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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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韶關樂昌市人民法院
        就依法審結了
        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
        所涉被害人有100多名
        基本都是中老年人
        且近七成是年過六十的老人
        犯罪分子以贈送禮品為名
        引誘中老年人
        進行所謂的“網絡平臺投資”
        發展會員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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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劉某從2009年開始
        在樂昌市開了一家店
        以銷售保健品為業,經營多年
        直到2017年
        重慶某公司招商經理電話聯系劉某
        邀請劉某加入其公司成為代購商
        宣稱消費者在其保健品店內
        通過公司成立的互聯網商城平臺消費后
        被告人的保健品店
        就會獲得一定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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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給平臺拉來的客源越多
        在平臺消費、投資的金額越大
        就能獲得越多收益
        劉某于是在2017年5月
        成為了公司代購商
        并為了發展客戶
        在自己店里
        以免費送雞蛋、面條等禮品
        吸引中老年人到店參加活動
        通過講課、播放視頻
        發放宣傳單等方式
        公開宣傳和推廣重慶公司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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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有免費的禮品拿
        不少中老年人沒有多想
        就去參加了劉某店里舉辦的宣傳活動
        據被害人介紹
        每天都有五六十人到場
        而也正是通過一場又一場的活動
        劉某向到場的人員
        介紹了重慶某公司的商城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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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次性消費1280元
        (每單消費至少1280元
        且消費金額為1280元的倍數)
        注冊成為平臺會員
        消費后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和商品
        積分又可用于兌換商品或現金為誘餌
        積極發展會員在公司健康商城投資消費
        并從中收取會員消費總額27%的好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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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禮品后
        老人們的警戒心就降低了
        于是就輕信了劉某的話
        想通過該平臺獲得所謂的“高利回報”
        紛紛拿出養老錢在該平臺消費、投資
        期間,劉某甚至跟部分被害人強調
        “要將投資說成消費,否則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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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慢地,劉某發展的“會員”隊伍
        達到了百人之多
        非法吸收資金總額也高達180萬元
        而此時
        重慶某公司的違法行為被依法查獲
        商城平臺出現異常
        大家開始發現“不對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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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終,公安機關將其依法抓獲歸案
        隨后,檢察機關就該案提起公訴
        樂昌法院依法受理并開庭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
        劉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
        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繼續追繳劉某非法吸收公眾余款
        返還會員(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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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
        以“投資賺錢”“高利回報”為誘餌
        或打著“健康養老”等名義
        以中老年人群體為主要對象
        有針對地實施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年輕一輩要多給予老人適當的陪伴關心
        幫助其提升安全防范意識
        避免老人上當受騙
        緊緊捂好他們的養老“錢袋子”
        法律看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許可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韶關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