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專利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粵知執處字〔2016〕第27號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專利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
粵知執處字〔2016〕第27號
請 求 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
法定代表人:李仁揆。
地 址:忠南 天安市 ...
委托代理人:鄒建文,喜來健醫療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法務部職員;委托權限:特別授權;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利澤中二路1號中辰大廈506室。
委托代理人:劉建福 ;喜來健醫療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法務部職員;委托權限:特別授權;單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利澤中二路1號中辰大廈506室。
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審理)。
法定代表人:陳靜
地 址:珠海市唐家灣鎮創新海岸科技四路2號一樓。
案由:涉嫌侵犯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專利糾紛。
請求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就其與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關于名稱為:“溫灸器”,專利號為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向本局請求處理。本局受理立案后,分別于2016年9月20日和10月20日對本案進行了現場勘驗檢查和口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請求人稱:請求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擁有名稱為:“溫灸器”,專利號為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于2011年6月30日申請,并于2012年3月14日授權,至今仍有效。2015年12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請求人的許可,擅自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本案專利的產品,給請求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請求人請求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為支持其主張,請求人提交了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證據。請求人于2016年4月21日在被請求人公司購買了涉嫌侵權產品3件,并通過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對購買過程進行了證據保全,并向我局提交了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6)京長安內經字第10153號公證書。
2016年9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到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送達了請求書副本、答辯通知書、審理通知書等材料,并進行了現場勘驗。在該公司廠房及辦公室現場發現配有涉嫌侵權“溫灸器”的豪華溫玉按摩床(型號為CGN-005KM)成品、產品零部件、說明書和宣傳頁,并進行了抽樣取證。在現場勘驗時,該公司現場負責人萬芳琳稱:CGN-005KM按摩床從2015年開始生產銷售,均配有3球和9球兩種型號“溫灸器”,共生產銷售100臺;因缺乏主板、變壓器等配件尚庫存未組裝部件90套 (臺),產品出廠價4000元/臺,并提供2016年5月出貨單1份。
2016年10月20日,本局依照提前送達審理通知書確定時間,對本案組織了口頭審理,請求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依時到庭,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審理,經過電話催促,其表示不參加審理,且未提供正當理由。由于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審理,本局遂進行缺席審理。
在口審中,請求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將請求事項固定為“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并圍繞本案所有證據提供質證意見,認可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由于公證購買的按摩床所配溫灸器和我局抽樣取證的CGN-005KM按摩床所配“溫灸器”相同,請求人同意用我局現場抽樣取證的按摩床的“溫灸器”(9球),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
侵權比對時,請求人認為:通過現場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相似,無實質性差異,細微區別在于被控侵權產品一邊側面有一個紅色電源開關,但不影響整體視覺效果高度相似。
本局查明: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于2011年6月30日申請了名稱為“溫灸器”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12年3月14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130202849.4。該專利真實有效。
2016年4月15日,請求人喜來健株式會社(韓國)在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型號為CGN-005KM的豪華3D溫玉按摩床3臺,單價10000元/臺。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共生產、銷售型號為CGN-005KM按摩床100臺;庫存未組裝部件90套 (臺),自報產品出廠價4000元/臺,被請求人通過宣傳單等方式宣傳該產品。以上事實有(2016)京長安內經字第10153號公證書、現場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照片、抽樣取證按摩床、產品出貨單、產品說明書和宣傳頁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予以證明。
通過現場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請求人專利“溫灸器”,功能和用途相同,屬于同類產品;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六面視圖分別進行對比,兩者整體形狀相同,不同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的側面有一個紅色電源開關,兩者的區別屬于細微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
本局認為,請求人擁有的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專利權真實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應當認定被控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控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點,應當認定兩者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因此,應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近似。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請求人擁有的ZL201130202849.4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內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與該外觀設計無實質性差異的產品,構成侵犯專利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求人請求認定被請求人侵犯專利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簽收答辯通知書和審理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本案口審,也不進行答辯,視為對其陳述、申辯等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案的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三條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被請求人珠海家健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名稱為“溫灸器”,專利號為ZL201130202849.4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與ZL201130202849.4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近似的侵權產品。
對于請求人其他請求處理事項,我局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2016年11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