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梅江區
金山片區中小學建設項目房屋征收
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金山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梅江區金山片區中小學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梅江區金山片區中小學建設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為規范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梅江區金山片區中小學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以人為本、科學高效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原則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遵循依法依規、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征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部門: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金山片區中小學校建設項目征收指揮部。
三、征收范圍
地塊一:東至金山路,西至北門外,南至文保路,北至楊屋魚塘(詳見規劃紅線圖)。
地塊二:東至黃遵憲紀念中學教學樓,西至涼亭村道,南至周溪河,北至黃遵憲紀念中學足球場(詳見規劃紅線圖)。
地塊三:東至廣東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卷煙廠倉庫(文保路),西至北門外巷道,南至廣東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卷煙廠倉庫(文保路),北至廣東中煙工業有限公司卷煙廠(文保路)圍墻(詳見規劃紅線圖)。
四、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
1.被征收房屋、室內裝修、主屋與圍墻連帶在內的空地、間距用地、小區內配套車庫(位)、雜房等所有標的物的補償價值,由被征收人公開遴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被征收房屋價值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3.被征收房屋內的可遷附屬物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等附屬設備遷移費的補償,按現行行業收費標準據實支付。
(二)補償安置方式
1.住宅類用房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一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2.非住宅類企業和商業用房等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
(三)征收住宅補償
1.貨幣補償:按被征收人公開遴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2.產權調換:
(1)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人公開遴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進行核算。
(2)產權調換原則上按建筑面積1︰1等面積進行置換,價值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安置房政府優惠價互補差價結算。安置房為電梯房高層建筑,6—10層按統一價格,5層以下(含5層)的房價減少50元/㎡,11層以上(含11層)的房價增加50元/㎡。安置房單價按政府優惠價3030元/㎡計算,最終單價根據被征收人選定的安置房實際樓層價格結算。
(3)產權調換后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及承擔相關費用。
(4)被征收人按照“面積近似”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時,超出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20%。具體規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內簽定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簽定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依次選定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積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積的,多于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單價進行結算。
③安置房建設統籌規劃了車位,確保每個套房配套一個車位。按照簽定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順序,被征收人可選擇購買架空車位或地下車位,車位價格按政府優惠價地下車位7萬元/個、地面車位8萬元/個、子母車位11萬元/個。
(5)安置房的位置
①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本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不能規劃建設安置小區,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芹洋半島安置區或西郊寨中瑞景花園安置。
②安置房為高層建筑電梯房,具體標準以規劃設計為準。
③安置房的戶型:電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種戶型規劃建設,平面設計及面積按實際建設為準。
④安置房為毛坯房,外墻貼瓷磚,鋁合金外窗,外大門安裝統一的防火門,天然氣安裝至廚房,水、電、電話、電視、網絡線等安裝至戶外大門,排水、排污安裝至廚房和衛生間。
(6)住宅房屋臨遷過渡安置
①臨遷方式
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其自行解決臨遷過渡期內的住所問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產權調換面積(以實際扣減的安置房購置款對應的建筑面積為準)×每月8元/㎡的標準計算,自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發放直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滿3個月為止。臨時安置補助費于當月撥付到被征收人賬戶。
②臨遷期限
從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必須繼續提供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征收商業用房
征收商業用房按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價值實施貨幣補償,且必須提供營業執照,按稅務部門提供稅單為依據進行評估。
商業用房以房屋產權證記載或規劃、國土部門批準的使用功能為準。遇到特殊情況,按照政府相關政策執行。
(五)搬家(遷)補助費
1.住宅房屋搬家補助費
被征收人在規定征收期限內搬遷,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8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需二次搬遷,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以16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
工業商業用房、機關和事業單位用房、企業、設備、設施、倉庫等的搬遷補助費,按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的評估結果予以補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發搬家(遷)補助。
五、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以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由住建、國土等部門進行認定、處理。認證原則: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或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視為手續齊全。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證件不全的房屋,視為合法建筑,并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按建筑面積扣除辦證費用。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證補償,無法提供房產證的視作違章建筑。
(三)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四)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記、測量、公共建筑面積分攤的有關規定
(一)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有關產權和經營權證明,向房屋征收部門申報登記。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或有關部門核準的建筑面積為準,建筑面積計算應按每棟房屋或每間房屋勒腳以上(即外墻皮對外墻皮)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三)未封閉的陽臺按1/2計算建筑面積(主墻與陽臺正面護墻欄之間平面尺寸應小于1.5m以內)。墻體結構封閉的陽臺按100%計算建筑面積,但立面窗戶采光面積必須小于整體立面的1/2。
(四)一座房屋有兩戶以上產權人的,房屋的公共面積按產權人所有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并張榜公布確定;如產權人的房屋公共面積有書面約定的,則按書面約定辦理。
(五)臨時搭建物及個人種植的果苗木按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進行補償。
(六)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
七、評估機構的選定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在區房地產評估機構庫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征收項目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
八、獎勵辦法
(一)凡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天內完成測量、確權登記,并且在60天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00元/㎡的配合測量確權獎勵。
凡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00元/㎡的按時簽約獎勵。
未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不給予上述兩項獎勵。
(二)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50元/㎡的按時搬遷獎勵。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積每戶每月1元/㎡的標準給予20年一次性物業管理費獎勵。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和搬遷的被征收人,不給予獎勵。
(四)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補償總額的10%給予獎勵。
以上獎勵總額在被征收人搬遷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實名賬戶。
九、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屬于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關部門按照梅江區委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在征收集體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為特殊困難群眾提供援助的意見的通知》(梅區辦〔2012〕79號)執行。
十、爭議的解決
(一)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認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不服的,可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