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區府[2017]1號(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來源:區委區府辦  發布時間:2017-06-21 22:04:18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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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區府〔2017〕1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關于

        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

        三角鎮人民政府,區府直屬和市屬駐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決定對梅江區三角鎮中環路跨線橋道路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中環路跨線橋道路工程用地的需要。

        二、征收范圍:梅江區三角鎮中環路。(詳見規劃紅線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梅州市梅江區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梅州市梅江區江南新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中環路跨線橋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征收實施期限:2017324日至2017624日。

        七、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和認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八、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中環路跨線橋道路工程用地征收紅線圖

         

         

         

        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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