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州市戶口遷入若干規定
        來源:梅州市公安局  發布時間:2025-04-25 15:52:19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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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對戶籍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推動我市城鎮化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粵府〔2021〕74號)等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中職(中技)、高中及以上學歷或獲得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等的人員,以及經人才認定部門認定的人才,在我市經常居住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并遷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或者人才認定材料;

          (四)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遷入人員無法提供入戶地址材料的,其戶口可遷入居住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

          第三條 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或創業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并遷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創業人員提供名下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創業材料;

          (四)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

          第四條 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并經常居住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可一并遷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戶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

          第五條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親屬或者依撫養關系投靠的人員,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一)夫妻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

          (二)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夫妻一方與對方父母相互投靠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書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屬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書,以及在民警見證下由父母簽署的同意入戶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及其生效證明書;對于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無法聯系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提供申請人聲明材料。

          (三)父母雙亡需由非直系親屬撫養的,提交下列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撫養人、被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居民戶口簿;

          3.被撫養人父母死亡證明材料;

          4.指定監護人的相關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及其生效證明書等可以證明撫養關系的材料。

          第六條 戶口遷移有隨遷人員的,須提供隨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及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書等材料之一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可以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

          第七條 戶口遷移需對申請入戶的遷入人員居住等相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由轄區公安派出所調查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及說明:

          (一)入戶地址材料:

          1.屬單位房屋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落戶的材料。

          2.屬租賃房屋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和房屋租賃協議,并由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3.屬無償居住的,提供房屋產權人出具的無償居住情況說明,并由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者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4.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的材料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二)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創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工作調動,或者被用人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持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人、用人單位出具的無償居住情況說明等:

          1.擁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書或購房合同或不動產預告登記證,以及購房發票、房屋契稅完稅證明、按揭貸款合同等。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可提供用地批準文件、準建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其他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及未能或暫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書面情況說明。

          2.屬單位房產或租賃或無償居住的,提供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地址材料。

          3.房屋產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為主遷人的,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同意入戶聲明書。

          (四)經濟適用房、商品房、合法自建住宅,必須是規劃用途為住宅類的房產,不包括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

          (五)每一獨立產權住宅房屋,原則上只能立為1戶;房屋產權共有的,提供房屋產權分割材料,每一產權人可以立1戶。

          (六)子女作為隨遷人的,包括未成年子女、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轉讓的,公安派出所依據現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申請,應當告知住所原登記人員遷出戶口。原登記人員拒不遷出或者不具備遷出條件的,公安派出所可將其戶口遷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

          (八)設立集體戶條件以及需提供證明親屬關系材料的具體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辦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委托他人辦理入戶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和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辦理戶口遷入過程中,能夠通過數據共享、電子證照調用等方式實現對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件(明)材料予以確認的,申請人現場簽署告知承諾書后,可不再提供相關證件(明)材料,最大限度實現便民利民。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有關戶口遷入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和省對戶口遷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