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保障工作的管理,規范相關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形式
區醫療保障局行使公費醫療保障管理職能,負責做好我區公費醫療政策擬訂、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工作;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公費醫療保障必需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區衛健局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落實醫療規范的有關規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日常經辦工作,完善經辦規程,加強費用結算的審核和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管。相關部門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費醫療保障工作。
二、公療證的發放、核銷形式和發放對象
(一)發放、核銷形式
經區委區政府審核批準,區醫保經辦機構按審批文件辦理準入及撤銷公費醫療待遇手續。為符合條件的發放對象辦理公費醫療證;不再符合的對象撤銷公費醫療待遇,并收回公費醫療證。
(二)發放對象
1.離休干部;
2.現職及退休的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的縣處職干部,區紀委(監委)副書記(副主任),其他縣處職干部;
3.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以上人員統稱為持證人員。
三、持證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持證人員均實行門診、住院費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內全額報銷。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持證人員應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納入社保信息系統管理,醫療費用統一先由醫?;鹬Ц斗铣擎偮毠めt保支付范圍部分后,再由公費醫療保障資金支付。
(一)住院醫療保障
1.區內公費定點醫療機構住院
持證人員憑區內公費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證明、本人公費醫療證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后,由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即時結算。
2.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
確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檢查、治療的持證人員住院治療的費用由本人與醫院先行結算,出院后憑公費醫療證、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住院發票、用藥明細清單,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二)門診醫療保障
1.持證人員到區內公費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身份和證件進行驗證和識別,實行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對就診就醫人員與證件不符的,應拒絕按公費醫療記賬結算。
2.確需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門診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憑公費醫療證、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門診發票、用藥明細清單、門診處方,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3.門診用藥費用根據臨床規范,門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劑量;對某些慢性?。ㄈ缣悄虿?、高血壓、心臟病等)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處方劑量不超過30天量。
四、醫療費用的管理
持證人員醫療費用報銷應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藥品項目、服務設施規定執行,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超過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五、區公費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一)梅江區公費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為梅州市第二中醫醫院、深梅眼科醫院、區慢性病防治站和區內各基層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二)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服務協議》條款,切實加強用藥、檢查、收費管理。
1.定點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三大目錄”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建立公費醫療費用支出審核管理制度。
2.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合理檢查、合理用藥、保障醫療、避免浪費”的原則,嚴禁超診斷范圍、超限量開藥,嚴禁配合公費醫療人員進行“搭車就醫、搭車開藥”,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等,一經查實將按相關規定從嚴處理,情節嚴重、涉及違紀違法的報送同級紀委監委處理。
3.定點醫療機構在每月15日前將上月持證人員門診、住院費用匯總表、每次門診或住院的疾病證明、門診處方及發票報區公費醫療經辦部門審核后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或其他形式違規開支的醫藥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負擔。
4.醫生開出的所有處方,應實事求是注明姓名、性別、年齡、公費醫療證號、疾病名稱、日期、藥品名稱、劑型、劑量、醫師簽名。
六、持證人員管理
持證人員要自覺遵守管理規定,服從醫生作出的診斷和治療決定,不點名要藥,不要求作不必要的檢查,不強求住院或拖延痊愈后出院時間。不得將公費醫療證轉借他人使用,不得以個人名義為親屬就醫開藥、檢查及治療。
七、本規定由梅江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相應廢止。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