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7日10時50分左右,在梅江區江南街道紅光社區梅龍路食盈碗仔翅店鋪因氣瓶操作間發生閃爆,導致2人輕微傷和店鋪墻面、吊頂、門窗、壽司吧操作臺等物品損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44470元。
事故發生后,市、區兩級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領導作出批示要求,時任市委副書記、區委書記陳金鑾,區委副書記、區長劉東峰,區委常委、副區長陳志文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及時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監督此次事故的調查。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及相關人員概況
1、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該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402MA4XA7GL13,經營者:曾*華,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梅州市梅江區江南梅龍東路市衛生局宿舍一樓從西往東方向第12-16間店鋪(有夾層)。組織形成:個人經營,注冊日期:2017年11月2日,經營范圍:餐飲服務;食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登記機關: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江分局。
2、潘*輝。男,漢族,現年35歲,1989年3月1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贑州市寧都縣固村鎮首塅村石咀頭組,身份證號:360730***********,是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的廚師,亦是此次事故中液化石油氣殘渣排放操作人員。
(二)涉事作業概況
因長期使用化氣爐內積聚了一定量的液化石油氣殘渣,影響到石油氣的燃燒,造成火苗異常,作業人員到煤氣房打開化氣爐(中邦LPG)中的排泄殘渣開關,排放時長約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鐘,閃爆事故發生。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12月7日10時53分,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因為廚房燃氣灶火苗異常,廚師潘*輝根據經驗判斷是液化石油氣瓶間(俗稱煤氣房)的化氣爐積聚了殘渣,影響到燃氣的燃燒,于是他進入煤氣房的化氣爐(中邦LPG)處排除殘渣,打開排泄殘渣開關將殘渣排入液化石油氣瓶間的排水溝里,排放時長為約40秒,排放完成后1分鐘,閃爆事故發生,導致2人輕微傷和店鋪墻面、吊頂、門窗、壽司吧操作臺等物品損毀。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2月7日10時55分,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7名民警及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民警對店外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并維持秩序。
12月7日10時58分,梅州市梅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接到“110”警情,到達事故現場在確認現場無明火的情況下,對煤氣瓶進行查封,展開了現場勘查工作。
12月7日11時,梅州市中醫醫院的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在確認現場無受傷人員須送醫院救治的情況下,離開現場。
12月7日11時,江南供電所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切斷店鋪的總電源,防止再次發生因電線電路引發的火情發生。
12月7日12時,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按消防救援大隊的要求對店面進行圍蔽,防止次生事故發生,至此現場救援處置完畢。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經評估,此次事故中消防、公安、醫療、電力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應急處置工作響應及時、程序合法、組織有力、善后到位,未發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應急處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處置情況
此次事故導致2人傷害屬輕微傷以及店鋪墻面、吊頂、門窗、壽司吧操作臺等物品損毀,2傷者經醫務人員檢查屬輕微傷,1名傷者現場處理完畢、1名傷者送醫處理后自行回家休息,對店鋪造成的物品損毀,由該店自行重新改造、裝修。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本起事故造成2人輕微傷。曾*華,女,漢族,現年44歲,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經營者;李*萍,女,漢族,現年64歲,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從業人員。
2.事故發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44470元。
三、現場勘驗和技術鑒定情況
(一)現場勘察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梅江區江南梅龍東路市衛生局宿舍一樓從西往東方向第12-16間店鋪內液化石油氣瓶間內,房內主要有化氣爐(中邦LPG)、電熱水器、電冰箱帶電設備以及煤氣瓶(共7瓶液化石油氣,其中3瓶為空瓶,2瓶有氣瓶在使用,2瓶有氣瓶未使用),食材、廚房用具等物。閃爆后造成店鋪墻面、吊頂、門窗、壽司吧操作臺等物品損毀。
(二)事故認定情況
經梅州市梅江區消防救援大隊認定并出具《梅州市梅江區消防救援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梅區消火認字[2024]第0007號)認定:爆炸時間為2024年12月7日10時53分許,爆炸部位為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氣瓶間內,爆炸點為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液化石油氣瓶間東北角中邦(LPG)化氣爐南側電熱水器下方,爆炸原因為碗仔翅店員工潘*輝在液化石油氣瓶間清理中邦(LPG)化氣爐時,向排水溝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渣,殘渣氣化達到一定濃度后遇到電火花,引發閃爆。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一)事故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
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員工潘*輝在液化石油氣瓶間清理中邦(LPG)化氣爐時,向排水溝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渣,殘渣氣化達到一定濃度后遇到電火花,引發閃爆,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
(二)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梅江區江南街道“12·7”一般燃氣閃爆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履職情況
(一)梅江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
梅江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是事故發生單位的所屬地的人民政府,負有屬地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事故調查組調取了江南街道辦事處的履職材料,該辦的履職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江南街道辦事處黨政班子對安全生產工作有研究和部署會議記錄;二是應急管理辦公室在分管領導主持下分別于2024年5月8日、8月4日、11月6日開展城鎮燃氣安全研判會議并形成了會議記錄;三是江南街道辦事處紅光社區居委會和應急管理辦公室對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的安全檢查記錄材料;四是江南街道辦事處印發了《關于印發梅江區江南街道辦事處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街道燃氣安全排查工作計劃》及其他部分資料。
事故調查組根據江南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履職佐證資料結合調查情況認為:一是江南街道辦事處對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僅有由紅光社區居委會4次現場檢查記錄,應急管理辦公室1次復查記錄,其中紅光社區居委會在2024年3月25日檢查發現的3個存在問題(1、雜貨間存放4瓶瓶裝液化氣;2、無培訓記錄臺賬;3、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未規范安裝)均來源于科工商務局聯合檢查時發現的存在問題,未見整改復查情況。二是江南街道辦事處印發了《關于印發梅江區江南街道辦事處燃氣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江南街道燃氣安全排查工作計劃》但未按方案、計劃的落實工作要求。三是由于職責分工不明,辦事處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未對餐飲行業、燃氣工作監督管理明確到具體部門,也未通過會議決定作出補充明確到具體部門,導致監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開展。江南街道辦事處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
(二)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燃氣工作主管部門,負有燃氣工作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事故調查組調取了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履職材料,該辦的履職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該局領導班子組織開展燃氣工作監督管理材料16份。二是組織部門聯合安全檢查工作材料46份。三是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材料51份。四是2024年4月9日牽頭聯合消防、科工商務局、江南街道辦對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進行聯合督導檢查材料1份。
事故調查組根據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供的履職佐證資料結合調查情況認為:一是該局未督促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落實《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該店未建立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燃氣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二是對該店在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記錄中無參加人員簽名確認,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流于形式,作為主管部門未發現且未責令改正。三是2024年4月9日牽頭聯合消防、科工商務局、江南街道辦對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進行聯合督導檢查發現5個問題(1.廚房未安裝商用燃氣報警器;2.瓶間區安裝報警器不規范;3.瓶間區易燃雜物過多;4.在用瓶與備用瓶混放;5.存在使用可調節閥等問題)并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整改,但直至事發該店“瓶間區易燃雜物過多”的情況仍然存在。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
(三)梅江區科工商務局
梅江區科工商務局是餐飲行業的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事故調查組調取了梅江區科工商務局履職材料,該局的履職主要有如下方面:一是該局黨組會研究部署餐飲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材料7份;二是開展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記錄材料8份;三是2024年4月9日參加由區住建局牽頭組成的檢查組對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進行安全檢查材料1份。
事故調查組根據梅江區科工商務局提供的履職佐證資料結合調查情況認為:一是該局未指導督促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包括燃氣類)。二是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事故隱患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問題,該局均未發現且未責令改正。梅江區科工商務局存在履職不到位的問題。
(四)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
該店存在未按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和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
六、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曾*華。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的類型是個體工商戶,曾*華是該店經營者,該店未按規定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1,建議由梅江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2予以處罰。
2.潘*輝。潘*輝在液化石油氣瓶間清理中邦(LPG)化氣
爐時,向排水溝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渣,殘渣氣化達到一定濃度后遇到電火花,引發閃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3,建議由梅江區消防救援大隊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二)有關部門單位公職人員
1.彭*榮。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用事業股股長,監督管理餐飲行業落實燃氣安全工作不力,工作履職不到位,建議由其所在的黨組織作出誡勉談話處理。
2.鄭*佳。梅江區科工商務局商貿流通發展股實際負責人,監督管理餐飲行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不力,履職不到位,建議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三)項4、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5,對鄭*佳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3.馬*雯。江南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落實餐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力,履職不到位,建議由其所在的黨組織作出誡勉談話處理。
4.李*。江南街道辦事處規劃建設和城市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落實餐飲行業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職不到位,建議梅江區人民政府依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李*給予責令作出通報批評處理。
5.葉*玲。江南街道辦事處紅光社區網格員,落實餐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履職不到位,建議由其所在的黨組織作出誡勉談話處理。
(三)其他處理
1.責成江南街道辦事處、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梅江區科工商務局,向梅江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
2.責成江南街道辦事黨工委委員翁*華(分管、對接區科工商務局工作),向所在單位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
3.責成江南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陳*(分管、對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向所在單位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
4.責成梅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溫*強(分管燃氣管理工作),向所在單位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轄區燃氣安全生產工作。
5.責成梅江區科工商務局副局長李*標(分管餐飲行業工作),向所在單位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汲取事故教訓,加強和改進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事故中相關單位部門履職不到位
此次事故中區住建、科工商務、江南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存在職責分工不明,對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履職不到位,對所管行業的安全生產領域存在“重檢查輕整改”的問題。
(二)事故中涉事單位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
此次事故中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一是對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培訓記錄無參訓人員簽名確認、培訓內容不實是導致員工安全意識淡薄的主要原因。二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無落實,導致現場違章問題、違規作業長期存在,至事故發生后,該店的燃氣管道仍處于穿越吊頂且連接軟管長度超過2米,是容易引發事故的原因。三是相關工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液化石油氣是易燃易爆氣體,有著在有限空間急劇燃燒產生爆炸,危險性較高的特性沒正確的認識,隨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渣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嚴格壓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落實,防患于未然
梅州市梅江區食盈碗仔翅店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訓,一要健全、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為安全生產工作建章立制,形成規范化管理機制;二要從實、從嚴抓好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意識;三要組織實施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嚴格落實主體安全責任,確保不再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厘清職責分工
各鎮(街道)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訓,特別是江南街道辦事處要厘清部門職責,對餐飲行業、燃氣工作監督管理明確到具體部門,集中力量迅速開展燃氣安全整治行動,采取堅決有力措施,堅決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故;要廣泛開展宣傳,提升民眾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發現燃氣泄漏之后的正確處置能力。
(三)嚴格政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到位有效
住建、科工商務、消防等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監管職責,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一是科工商務聯合消防等部門要迅速組織開展對轄區內中小型餐飲企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專項檢查整頓,重點是管理責任落實、規章制度建立與執行、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落實、消防器材和設備完好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二是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要切實落實《全區城鎮使用燃氣的餐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培訓方案》要求,消防部門會同住建、科工商務部門制定培訓計劃,做好培訓組織實施工作。科工商務部門負責做好餐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動員宣傳工作,根據本地餐飲企業實際情況,安排足夠場次的培訓,確保對轄區內餐飲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到全覆蓋培訓,住建和消防部門負責安排業務骨干進行培訓授課。三是住建部門要全面摸排轄區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情況,研究落實加強安全管理和改造替代措施,邀請專家組織對轄區內餐飲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使用“氣化爐”的培訓和對“雙嘴瓶”等違規產品的禁用進行教育培訓并加大對發現的存在的各類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不留死角,確保不再發生此類安全生產事故。
(四)加大燃氣使用安全科普宣傳力度, 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梅江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組織牽頭作用,組織各鎮(街)、相關部門集中制作一批燃氣安全使用單張宣傳和海報通過“掃樓入戶”方式發放,集中組織社區、住宅小區開展燃氣安全主題教育活動,充分運用媒體媒介、村社區廣播站、微型消防站等廣泛告知燃氣安全使用知識,營造濃烈的燃氣使用安全氛圍,達到家喻戶曉。
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4、《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分為:(三)通報批評。
5、《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行政過錯分為一般過錯、重大過錯和特別重大過錯:(一)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或者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