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7日17時04分,朱愿文駕駛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行至梅州市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路口路段時,與陳秋桂駕駛的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秋桂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9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區交通運輸局、城北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派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監督此次事故的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1. 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車輛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狀態正常。備質量:8800kg,核定載質量:40000kg,身顏色:紅色,車輛品牌型號:豪瀚牌/ZZ4255N3246E1,發動機號:181017202147,車輛識別代號:LZZPCLVB8JJ111649,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8年11月29日,檢驗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車輛交通違法情況經系統查詢,該車無相關違法信息。該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在大家財產保險投保的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1000000元,保險期限均至2025年2月25日止。車上裝有衛星定位裝置,事發時設備可正常運行。
2. 粵MH562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車輛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登記住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環市西路413號,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車輛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狀態正常。
3. 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所有人:陳秋桂,車輛用途:自用,,車身顏色:綠色,車輛品牌:五星鉆豹,型號:TDT813Z,電動車編碼:214022271100371,合格證編號:A138430TDT813Z100,最高時速:25公里,住所地址:梅州市蕉嶺縣新鋪鎮,登記日期:2023年2月2日。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朱愿文,男,51歲,身份證號:4414211973********,籍貫:廣東省梅州市梅縣,住址:梅縣區水車鎮水車村廖屋,持A1、A2類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1400768507,初次領證日期:1991年12月13日,發證機關: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限至2030年11月4日,駕駛證狀態:正常。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類別:經營性道路貨物、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號:4414211973********,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發證機關:梅州市交通運輸局。
2. 陳秋桂,女,61歲,身份證號:4414271962********,梅州市蕉嶺縣新鋪鎮金沙村委會黃五。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G205線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紅綠燈路口,該路段為G205線梅江區月梅至程江大橋段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路段,從城北鎮至蕉嶺方向的三車道,由于施工左則封閉,剩余一車道直行,道路施工,規定時速為20公里每小時。瀝青干燥路面,照明條件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道路類型為城市道路。
(四)涉事單位基本情況
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粵MH562掛號重型欄板半掛車所屬企業。該服務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402MA54D5GQ9E,經營者:羅喜強,組織形式:個人經營,成立日期:2020年3月11日,類型: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三龍村增福路88號。經營范圍:貨運經營;貨運代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五)天氣情況
8月7日17時04分左右,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朗,G205線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紅綠燈路口路段整體視線良好,路面沒有積水等異常情況。
(六)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死亡人員:陳秋桂,女,漢族,現年61歲,于1962年9月24日生,梅州市蕉嶺縣人,家住:梅州市蕉嶺縣新鋪鎮金沙村委會黃五,公民身份:4414271962********,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駕駛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8月7日17時04分許,朱愿文駕駛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按服務部指派從梅江區三角鎮三龍村服務部停車場出發至蕉嶺縣運載散裝水泥,朱愿文駕車行至G205線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紅綠燈路口時,與從城北鎮八一大道方向過來,橫過穿越馬路路口的陳秋桂駕駛的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陳秋桂1人死亡的一般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8月7日17時0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事故當事人朱愿文的報警后,即將此警情指令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出警處置。
17時15分左右,梅州市人民醫院3名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對陳秋桂進行搶救,經搶救后醫務人員確認陳秋桂已當場死亡。
17時15分左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江北中隊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按秩序管控、事故勘查處理等職能開展處置。
17時50分左右,事故現場處置完畢,交通恢復正常,未發生次生事故。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經評估,此次事故中公安交警、醫療等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現場救援處置措施得當,應急處置工作響應及時、程序合法、組織有力、善后到位,未發生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符合應急處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四)善后處置情況
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和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積極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及死者家屬安撫工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解決家屬合理訴求,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
9月8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并向當事各方及死者家屬依法送達了第4414021202400001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等規定,核定已發生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為95萬元。
三、現場勘驗和技術鑒定情況
(一)現場勘查情況
現場機動車道停有一輛號牌為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和一輛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保險杠右下角和梅州155070號電動自行車有事故碰撞痕跡;路面有因碰撞而產生的相關散落物。
(二)駕駛員血液和尿液檢驗結果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朱愿文進行“血中乙醇含量、常見毒品檢驗鑒定”,檢測結果:乙醇含量為15.4毫克/100毫升,常見毒品檢測結果呈陰性。
(三)事故車輛鑒定情況
經廣東省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該事故車輛的行駛速度及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了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康怡司鑒中心[2024]痕鑒字意字第5769、5770號)結論是: 1. 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牽引車第一軸輪制動功能失效為早期形成,其余各軸輪制動功能有效;轉向功能有效;牽引車右側遠光燈及右后轉向功能失效為早期形成,其余燈具齊全,功能有效。2. 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牽引的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事發時的行駛速度約為57KM/h。
(四)尸體檢驗鑒定結果
經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死者陳秋桂的尸體進行法醫學死亡原因鑒定,8月12日,出具了《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梅江)公(司)鑒(法尸)字[2024]31號,檢驗結果:陳秋桂符合頭部與鈍性物體作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四、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事故原因
1.當事人朱愿文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當事人陳秋桂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人行橫道時,未下車推行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有關單位履職情況及存在問題
1. 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務中心。G205線梅江區月梅至程江大橋段路面改造工程經過了相關的審批手續,施工單位符合施工資質要求,雙方簽訂了《安全生產合同》,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交通警察部門進行了協調,會商確保了安全防護設施、管控人員的落實,能夠滿足道路交通安全及有序通行;中心有安全領導小組,實行“一崗雙責”每月召開安全例會,對安全工作有研究,有工作部署,路段日常巡查管理采用“養護+路政”的聯合巡查模式,發現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同時也形成了相應的會議記錄、巡查日誌,履職到位。
2. 梅州市梅江區城北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有對轄區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鄉村道路交通安全,開展鄉村道路的安全巡查,和轄區內的貨運單位簽訂了工作責任書,也通過海報、橫幅、宣傳冊等多種形式進行系列道安全宣傳活動,履職到位。
3. 梅江區交通運輸局。梅江區交通運輸局是涉事車輛粵M26513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的監管單位,有明確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能夠圍繞人、車、企業資質和動態監控等環節抓實貨運企業日常監管,在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及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2024年4月9日,對監管工作中發現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存在未按規定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實時傳輸數據及時移送市交通運輸局進行處罰,嚴格履行了相關工作職責,履職到位。
4. 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在開展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但在本起事故中不是發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梅江區城北鎮“8·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 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在開展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朱愿文。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駕駛者,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主要過錯,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據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建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3.陳秋桂。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鑒于陳秋桂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的主要教訓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意識不強。粵M2651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H562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的駕駛者,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說明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意識不強,對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危害認識不足,橫過人行道的交通參與人員陳秋桂如果能夠自覺抵制危險的交通行為方式,也可以避免此起事故的發生。
(二)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梅州市梅江區喜強運輸代理服務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嚴格落實,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得不牢、不細,也未及時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車輛帶病上崗,對從業司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足、未牢固樹立起安全意識,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易發多發的原因之一。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堅決遏制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營造梅江區良好、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切實抓好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工作各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為根本遵循,把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工作抓緊抓實,以實際行動和實際成效體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公安局交警直轄大隊、區交通運輸局、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務中心要嚴格落實系統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工作方案要求,圍繞“人、車、路、企、救”五個方面,全鏈條做好監管工作,全力防范和減壓事故。
(二)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教育和培訓切實增強駕駛員安全行車能力
區交通運輸局要舉一反三,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和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嚴格遵守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要督促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崗前教育和培訓,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常識、典型事故案例等內容的宣教培訓,切實開展應急演練,提高駕駛人安全素質和安全行車操作能力,特別是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各鎮(街道辦),公安交通警察、交通運輸等部門要扎實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廣場、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廣泛宣傳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開車玩手機、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違法行為的危害和后果,使各類交通參與人員得到警示和教育,強化交通安全意識。
(四)迅速查處及時反饋相關情況
交通運輸部門要將“五、對事故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中的“1”的處理情況,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饋給事故調查組,聯系人:張銳帆 聯系電話:1912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