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4?21”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來源:梅江區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08-17 11:21:1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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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4月21日7時27分許,房柏欣駕駛粵M05262D號大型普通客車行至223省道105KM梅州市梅江區官岌西路路口路段時,與楊漢強駕駛的梅州100352號電動自動車(承載楊秋蘭)發生碰撞,造成楊秋蘭和楊漢強受傷送醫院,后楊漢強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0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區交通運輸局、金山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此次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情況

            1. 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400666503560T,住所:梅州市梅江三路,法定代表人:余寶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貳仟伍佰零貳萬元,成立日期:2007年09月14日,營動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為:包括市內公共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汽車出租、租賃業務,機動車代駕業務;設計、制作、發布:國內戶外廣告;電腦軟件研發;貨物、技術進出口;公交候車亭制作;貿易業;光伏電站設計、安裝;太陽能售電;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生產;生產、銷售:勞保用品、口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發證機關:梅州市梅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持有:粵交運管許可(梅)字441400009164號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經營范圍:公共客運。

            2.肇事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大型新能源汽車駕駛人房柏欣,男,身份證號碼:44142319730612****,持A3B2E駕駛證,駕證期限:(有效期限2022年8月4日至長期)駕駛粵M05262D大型新能源汽車,廣東省豐順縣砂田鎮占山村金花盆人。

            (二)肇事車輛基本情況

        中國中車牌大型新能源汽車,車牌號碼粵M05262D,發動機號碼:TE973802178757,車輛識別代號:LHWCJ85D2H1172731,初次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26日,發證日期為2020年7月24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強制報廢期止:2030年12月26日,核定載人數:44人,機動車所有人: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登記住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三路,車輛已繳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三)涉酒精檢驗報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事故處理中隊2023年4月21日,對房柏欣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經檢測,檢測結果:0毫克/100毫升。

            (四)涉毒檢驗報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提取了房柏欣尿液進行檢測,并出具了(2023)梅公交(直)毒檢字第0024號,經檢測,檢測結果呈陰性。

            (五)事故現場道路狀況

        該道路為正常道路,瀝青干燥路面,路面單向寬度為12米,照明條件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道路類型為:省道。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根據梅公交復字結論[2023]第000066號《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為:1.當事人房柏欣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2.當事人楊漢強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3.當事人楊秋蘭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4月21日7時30分許,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定制路線客車司機房柏欣駕駛粵MO5262D號大型普通客車從秀蘭大橋經223線省道往雁洋方向行駛,行駛到梅州市223省道105KM梅州市官岌西路路口路段時,該大客車正在正常直行行駛,突然一部電動自行車在該大客車行駛方向的右邊往左邊方向騎行橫過斑馬線,與大客車的車輛右前角發生碰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倒地受傷。房柏欣立即停車查看情況,看到倒地的兩個人都趴在地上,楊漢強的面部朝下地面上有清晰血跡,看起來比較嚴重;楊秋蘭的就沒有明顯血跡,看起來傷勢沒那么嚴重。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看到楊漢強和楊秋蘭受傷情況后,房柏欣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 “110”民警、“120”醫務人員到達現場,經“120”醫務人員的搶救后,將楊漢強和楊秋蘭送廣東省梅州市人民醫院救治,后楊漢強經搶救無效死亡。 “110”民警接繼進行完現場的取證工作。4月21日廣東省梅州市人民醫院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定楊漢強死亡原因:多發傷。事后,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房柏欣積極主動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及善后賠償處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楊漢強,男,漢族,現年72歲,出生日期為1951年5月23日,廣東省豐順縣砂田鎮機關團體鎮政府大院宿舍,身份證號碼為44142319510523****。

           (二)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10萬元(不包括賠償金費用,賠償工作仍在開展之中)。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發生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

            1.當事人房柏欣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當事人楊漢強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人行橫道時,未下車推行;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 “4·21”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1.梅州市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了部門負責制、日常檢查制度,領導班子成員有召開專題的安全工作研究會議,有工作部署,有帶隊檢查記錄;有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也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訂了綜合性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全市交通應急處置工作,在安全宣傳上,充分結合安全生產月、公交站亭宣傳欄對公交安全運營進行宣傳。基本履職到位。                                                                                      2.梅州市梅江公路事務中心

        223省道105KM梅州市梅江區官岌西路的建設工程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工程質量符合設計和驗收標準要求,對路段巡查管理采用“養護+路政”的聯合巡查模式,及時發現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同時也形成了相應的會議記錄、巡查日志。基本履職到位。

           3.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金山街道辦事處。領導班子有對轄區的道路安全工作有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帶隊檢查記錄;有開展安全巡查和道路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及通過海報、橫幅、宣傳冊等多種形式進行系列道安全宣傳活動,基本履職到位。

           五、事故責任追究建議

            1.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一是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余寶寶和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溫雪平的安全生產相關培訓證書已經過期,但未重新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資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二是公司共有403名駕駛崗位從業人員。但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司機)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后并考核,也無考試合格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是公司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四是公司編制有應急預案,但未進行評審或論證并形成書面紀要;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由梅州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2.余寶寶。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議梅州市交通運輸局根據規定對其進行約談。

            3.溫雪平。公司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但未實際履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為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位,建議梅州市交通運輸局督促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免去溫雪平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的職務。

            4.房柏欣,駕駛機動車在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過錯。(依據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5.楊漢強,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人行橫道時,未下車推行;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過錯,鑒于楊漢強已經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運輸企業監管力度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大對運輸企業的監管力度,指導企業建章立制,督促企業加大投入,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車輛維護、GPS平臺監管等安全主體責任,對企業名下車輛違法被通報次數較多或者事故較多的,除限期責令整改外,要運用實施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公示,形成社會監督的震懾力。

           (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各鎮(街道)要針對本地居民及外來務工人員交通意識薄弱的問題,組織所屬村(社區)、及相關職能部門聯合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強化對機動車不按標線規范行駛,非機動車、摩電車輛超載、超速、逆行和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行為的勸導力度,有針對性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涉事企業要加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一是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抓好公司三級教育和培訓工作,切實做到安全教育工作人人不缺位,人人受教育,不斷強化安全意識。      

        二是加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強車輛動態監管,及時發出各類警示信息,同時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臺賬,并及時通報至全體從業人員,警鐘長鳴。三是按該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圖顯示,溫雪平是公司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但未實際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溫雪平在2018年考取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已于2021年12月29日過期,但至今仍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的職務。為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位,請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以公司文件的形式,免去溫雪平安全生產管理直接負責人的職務。

        以上三個方面整改情況,梅州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要在2023年9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四)迅速查處,及時反饋相關情況

        梅州市交通運輸局要將“五、事故責任追究建議”中的1.2.3的處理情況,于2023年9月30日前反饋給事故調查組,聯系人:張銳帆 聯系電話:0753-219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