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6月9日13時15分許,葉穎康駕駛湘AC2001號重型自卸貨車行至223省道103KM+50M梅州市梅江區黃坑村路段時,與王金森駕駛的粵MTH52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王金森當場死亡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94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總工會、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此次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情況
1.周伯樂 男 漢族,于1986年1月9日出生 現年36歲,小學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瀏陽市北盛鎮馬戰村新江片新江組192號 現住: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御庭豪園306,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車主。
周伯樂未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肇事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1.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葉穎康,男,身份證號碼:44142119871221****,持B2E駕駛證(有效期限2015年4月23至2025年4月23日)駕駛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廣東省梅縣梅南鎮軒內村龍運窩人。
2. 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葉穎康:持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號:44142119871221****,有效期至: 2026年7月28日,從業資格類別:貨運駕駛員。
(三)肇事車輛基本情況
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車牌號碼湘AC2001,發動機號碼:D12D1E00002,車輛識別代號:LGDGWBAP8EH104281,初次登記日期為2014年5月09日,發證日期為2014年5月09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強制報廢期止:2029年05月09日,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周伯樂,車輛已繳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涉酒精檢驗報告
1.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現場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葉穎康進行吹氣檢測,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0mg/100ml。
2.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提取了王金森血液樣本(D202206034001)進行檢測,并由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檢驗報告梅市(司)鑒(化)字〔2022〕380號,檢驗結果:乙醇成分,含量為1154.8mg/100ml。
(五)涉毒檢驗報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提取了葉穎康的尿液進行檢測,并出具了現場檢測報告書 (2022)梅公交(直)毒檢字第A0012號,檢測結果呈陰性。
(六)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情況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進行了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鑒定意見:受檢的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制動及轉向功能有效;照明、信號裝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定。
(七)事故現場道路狀況
該道路為平直道路,瀝青路面,路面單向寬度為9.8米;照明條件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道路類型為省道。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為:1.當事人葉穎康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2.當事人王金森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06月09日13時15分左右,葉穎康接到周伯樂電話,東山醫院建設工地有一批廢料需回收,葉穎康便駕駛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從梅縣區水府寺附近的倉庫前往東山醫院建設工地,當葉穎康駕車從梅江區秀蘭大橋經過223省道往東山醫院方向行駛,行駛至黃坑路段的一處沒有交通指示燈的路口(路口有一個叫生產隊的飯店處)左轉調頭時,與王金森駕駛的粵MTH52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豪爵牌)發生碰撞,葉穎康聽到碰撞聲響后,立即下車查看情況,發現摩托車及倒在路面的王金森,他走前叫喊王金森已無任何反應。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葉穎康停車并下車觀察,發現被碰撞倒地的摩托車和受傷的王金森,馬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后“120”急救醫務人員到達現場,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民警也到達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置;經確認受傷的王金森已當場死亡。6月15日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梅江)公(司)鑒(法尸)字[2022]13號,檢驗結果:王金森符合頭部與鈍性物體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事后,周伯樂方積極主動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及善后的保險賠理賠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金森,男,漢族,現年32歲,出生日期為1990年2月8日,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水源鄉龍塘村上屋小組10號人,身份證號碼為36073419900208****。
(二)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為約94萬元(包括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發生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原因是:
1、當事人葉穎康駕駛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的地點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駕駛機動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當事人王金森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 “6·9”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五、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 周伯樂。湘AC2001號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無法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符合相關規定,履職不到位。 (二)梅州市梅江區西陽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有對轄區的重點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帶隊檢查記錄;開展了農村道路、汽車站等場所的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基本履職到位。
六、事故責任追究建議
(一) 周伯樂。未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展運輸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議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二)葉穎康。在沒有禁止掉頭標志的地點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通行;駕駛機動車未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建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王金森。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駛摩托車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未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鑒于王金森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周伯樂。一是要停止相關的運輸經營活動。二是要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方可開展運輸活動。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此次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教訓,舉一反三,要綜合運用督查、通報約談等制度措施,督促轄區內的道路貨運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升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和公眾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識,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三)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強路面巡邏管控,加強貨運車輛的資質、證件的檢查,始終保持對各類型貨運車輛違法、非法運營的高壓嚴打態勢,有效防范、化解各類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