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17時35分左右,在東升工業園區內原鐵路貨場的排水工程施工現場,因溝槽側壁的泥土坍塌,掩埋了管道鋪設工人劉其歡,導致劉其歡掩埋并受傷,現場救援成功后,送醫院搶救至11日凌晨1時死亡,發生一人死亡的事故。(劉其歡 梅縣區南口鎮車陂村人,男,現年50歲),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總工會、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此次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梅州市梅江區東升工業園區原鐵路貨場排水溝建設工程,原鐵路貨場內積水鋪設排水溝工程的總體長度約600米,總建筑造價約30萬,排水溝工程由排水明溝和地下鋪設HDPE管(俗稱波紋管)兩部分組成的排水溝。工程建設時從2022年4月29日開始。
(二)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
梅州市梅江區東升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機關,機構地址:梅江區東升工業園梅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大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11441402MB2D907938,頒發日期:2021年10月18日,賦碼機關:中共梅州市梅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施工單位
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07日,法定代表人為鐘永雄,注冊資本為4000萬元人民幣,企業地址位于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塘坑地鐵站上蓋左創智慧創新大廈3F-306,所屬行業為土木工程建筑業,經營范圍包含:一般經營項目是: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安防工程的設計與施工;建筑幕墻工程設計與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金屬門窗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環保工程、橋梁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體育場地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鋼結構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機電工程安裝;建筑牢務分包;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40300MA5DQAAF3M,登記機關: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建筑企業資質類別及等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三)合同簽訂情況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未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四)事故發生項目的情況。
事故發生在地下鋪設HDPE管(俗稱波紋管)部分,鋪設波紋管溝槽開挖深度就是3米,管道鋪設完后,再原土回填完成管道鋪設施工。5月10日,在管道鋪設長度約100米左右處,發生溝槽側壁泥土坍塌事故。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5月10日施工班組的江喜秀、黃裕昌、幸敏華(3名管理人員)、劉瑞輝、劉其歡(2人均為管道鋪設工人,其中劉其歡為死者)、曾濤、葉志雄(2人為挖掘機工人)共7人。從當天上午8時,開始在原鐵路貨場進行排水管鋪設施工,至17時25分左右,鋪設波紋管至100米左右處,(整個施工量大約要鋪設150米波紋管),劉其歡進入挖好的寬1.5米,深約3米的溝底,人工配合機械去拼接6米長,直徑60厘米波紋管時,溝槽的內側壁(貨場外側內側壁)泥土突然坍塌,泥土將正在施工的劉其歡身體部分完全掩埋。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班組人員發現劉其歡被掩埋后,黃裕昌、曾濤、葉志雄等人立即進入溝里徒手進行救援,約10分鐘左右,發現劉其歡的頭部,在確定劉其歡的身體位置后,挖掘機也參于到救援,又經過10分鐘左右,將劉其歡救出地面,進行人工心肺復蘇的急救措施,10分鐘后“119”“120”等急救人員到達現場,醫務人員在現場進行了10分鐘左右的心肺復蘇緊急救治后,將劉其歡送到梅州市中醫醫院進行救治,2022年5月13日,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確認劉其歡死亡原因:擠壓綜合征。事后,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積極主動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及善后賠償處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劉其歡,男,漢族,現年51歲,出生日期為1971年6月18日,住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南口鎮車陂村.長垅,身份證號是:44142119710618XXXX, 生前為: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原鐵路貨場排水管道鋪設工人。
(二)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20萬元(含死者的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
開挖的鋪設管道溝槽未按《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的18.1.5規定,在溝槽邊坡設置支護,當內側壁(貨場外側內側壁)泥土突然坍塌,坍塌泥土直接對劉其歡造成打擊并掩埋,劉其歡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分析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
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一是公司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也未按《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的18.1.5規定,在開挖的溝槽邊坡設置支護,在邊坡泥土坍塌時,因缺失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對作業人的人身造成直接傷害。二是公司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管道鋪設班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班組人員認識不到施工作業中的邊坡部位的危險性,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性質認定
經調查認定: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 “5·10”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1. 梅州市梅江區東升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建設工程的發包方。未按規定與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合同,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一是公司未按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也未按《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的18.1.5規定,在開挖的溝槽邊坡設置支護,造成了安全防護措施的缺失。二是公司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管道鋪設班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導致班組人員對施工作業中邊坡部位的危險性認識不到位。
五、事故相關單位、人員履職情況的處理建議
1. 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一是公司未在開挖的溝槽邊坡設置支護,違反了《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13中的18.1.5規定。二是公司對管道鋪設班組人員未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梅江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2. 梅州市梅江區東升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是建設工程的發包方,未按規定與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合同,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議由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政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各級黨委政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務必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一線三排”工作,深入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切實把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之時,確保安全生產紅線不可觸碰。
(二)舉一反三,組織開展全區在建項目安全大檢查
各級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抓好本行業存在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整治工作,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從嚴從重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對在建項目中存在監管責任不清、邊界相對模糊的情況,相關部門要及時報請政府協調確定,決不能出現監管“空白”地帶,全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向好。
(三)吸取教訓,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要引以為戒,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一是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壓實人員職責,保證企業安全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管理到位;二是要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和安全檢查, 嚴格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嚴懲違規作業行為。三是要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事故案例警示宣傳教育,確保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到位,安全識識到位、安全風險意識到位。
(四)從快從實,迅速抓好整改落實
梅州市梅江區東升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與華鑫建設(深圳)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整改工作,并將合同復印件和約談會議記錄報至事故調查組存檔,聯系人:張銳帆 聯系電話:219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