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19時28分左右,黃仕勇駕駛粵MJ27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M3955重型欄板半掛車,行至梅州市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紅綠燈路段時,與李敬如駕駛的梅州臨23439(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敬如當場死亡的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62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指示有關部門人員全力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同時,根據梅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該起事故掛牌督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區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區應急管理局局長為組長,由區紀委、監委、區總工會、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委派員參加此次事故的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事故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情況
1.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是一家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松郊村英盧,經營者:李丹,注冊日期為:2019年7月23日,組織形式:個人經營, 經營范圍為:貨物運營;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403MA53HY0Q7W,發證機關: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持有:粵交運管許可梅字441400044071號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經營范圍:普通貨物。
2.巫輩堅, 男, 漢族, 于1978年9月21日出生,家住:廣東省蕉嶺縣蕉城鎮宿舍,身份證號:4414271978******7,與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的經營者李丹屬夫妻關系,是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的實際控制人。
(二)肇事車輛駕駛人基本情況
1.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黃仕勇,男,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4,持A2駕駛證(有效期限201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駕駛粵MJ27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梅州市梅縣區白渡鎮公珠村嶺下排人。
2. 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黃仕勇持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人員資格證,證件有效期:2021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22日,從業資格類別: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三)肇事車輛基本情況
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碼粵MJ2759,發動機號碼:8771640,車輛識別代號:LGAG4DY33A2030833,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3月4日,發證日期為2020年05月18日,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9月,強制報廢期止:2026年03月04日,準牽引總質量:40000Kg,機動車所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車輛已繳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四)涉酒精檢驗報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委托廣東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提取了李敬如血液進行檢測,并出具了梅市公(司)鑒(化)字[2021]480號,經檢測,檢測結果未測出乙醇成分。
(五)涉毒檢驗報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提取了黃仁勇尿液進行檢測,并出具了(2021)梅公交(直)毒檢字第0701號,經檢測,檢測結果呈陰性。
(六)事故現場道路狀況
該道路為多枝分叉路口,瀝青干燥路面,路面單向寬度為10.5米,交通控制方式為:標志、標線和交通信號燈;照明條件為:夜間有路燈照明,道路類型為:城市道路。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之規定,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為:1當事人黃仕勇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2李敬如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7月30日19時左右,黃仕勇接巫輩堅電話“要運載水泥到潮陽”于是黃仕勇駕駛粵MJ27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到月梅接到裝載了25噸的粵M3955重型欄板半掛車,并開始出發,19時28分左右,行駛至梅州市梅江區環市路八一大道紅綠燈路段時,黃仕勇在直行車道是紅燈控制情況下,仍心存僥幸直行,與橫過環市路,李敬如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李敬如頭部被粵MJ275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輪碾壓,導致李敬如頭部當場被碾壓崩裂。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發生車輛碰撞后,黃仕勇停車并下車觀察,發現死者被車輪碾壓,馬上撥打“110”報警電話, “110”民警、“120”醫務人員到達現場,“120”醫務人員確認被碾壓者已當場死亡。8月4日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梅江)公(司)鑒(法尸)字[2021]27號,檢驗結果:李敬如符合鈍性重物碾壓頭面部造成全顱崩裂死亡。事后,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積極主動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及善后賠償處理工作,善后工作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敬如,男,漢族,現年59歲,出生日期為1962年11月29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石扇滇紅南村委會,身份證號碼為4414211962******5。
(二)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共為約62萬元(包括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
當事人黃仕勇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在劃有導向車道的,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當事人李敬如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
(二)間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分析認為造成該起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
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實際控制人巫輩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7·30”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1.梅江區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了部門負責制,領導班子成員有召開專題的安全工作研究會議,有工作部署,有帶隊檢查記錄;并建立健全了從業人員、車輛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等部門成立了梅江區道路安全工作聯席辦公室、梅江區道路交通掛牌整治辦公室,嚴格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基本履職到位。
2.梅州市梅江區城北鎮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有對轄區的重點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開會議進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帶隊檢查記錄;針對轄區的運輸源頭單位簽訂了管理責任書,并開展農村道路、汽車站等場所的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基本履職到位。
五、事故責任追究建議
1. 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實際控制人巫輩堅。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議梅州市梅江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2. 黃仕勇。駕駛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在劃有導向車道的,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依據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建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
3. 李敬如。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李丹貨運經營部。要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主體責任,一是建立、健全經營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職責明確,管理有序。二是強化、完善經營部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訓,經營部要結合實際,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三是要推動經營部安全生產責任全員崗位覆蓋,強化安全崗位責任制的考核考評,確保責任落到實處,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