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來源:梅江區民政局  發布時間:2019-02-03 09:09:0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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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家家都有老,人人都會老。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娛問題怎么解決?政府如何推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2017111日,新修訂的《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回答了這些問題。

         

          保障老年人權益,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新版的《條例》體現了全方位保障,表明了我省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決心和智慧。關于這次《條例》的修訂,亮點很多,《條例》對老年人的社會救助、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建設和社會參與等內容作出了新的規定。

         

          日前,廣東省老齡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卓志強對《條例》的新亮點、新規定作了深入解讀。

         

          背景及意義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具體舉措

         

          廣東是經濟大省,也是老齡人口超千萬的省份。維護保障老年人權益,已經成為確保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實現老年人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省高度重視應對人口老齡化工作,早在1991年就頒布了《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這部條例是國內較早制定的地方性老年法規之一。2005年修訂出臺的《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不斷加快,我省老齡事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凸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社會對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認識還不足,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和制度尚不完善,社會上對老年人有成見和歧視的情況仍然存在,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老年人對物質、精神和服務的需求更加多樣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201212月,全國人大全面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54月再次進行修訂。我省在總結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在立法層面做好老齡工作的政策設計和具有適度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努力贏得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先機,積極掌握工作的主動權。

         

          條例內容

         

          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權益

         

          為了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對政府、社會、家庭三方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條例》最新修訂過程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增進老年人福祉為目標,緊扣老年民生訴求,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廣東特色,著力推動保障工作由以往側重老年人物質保障向全方位滿足老年人物質需求、服務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轉變。原《條例》不分章節共25條,本次修訂時對法規結構、條文等都作了大幅修改,新《條例》分九章共62條,內容更加全面豐富,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有許多亮點。

         

          家庭贍養與扶養

         

          老年人有權拒絕被“啃老”

         

          新《條例》強化了家庭贍養義務。我國民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都明確規定了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贍(扶)養義務。在老年人物質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家庭成員應承擔法定義務。因此,《條例》對家庭贍(扶)養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針對社會上一些家庭成員不依法履行贍(扶)養義務,《條例》明確了村(居)委會應當教育督促、調解糾紛、聯系志愿服務、指引和幫助老年人維權等方面的職責和作用;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向民政、公安等部門舉報。

         

          絕大多數家庭子女等贍(扶)養義務人都很好履行了贍(扶)養義務,但是現實中也確實存在“啃老”現象,而老年人礙于情面又不便明確拒絕,影響了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針對這種現象,《條例》作出了專門規定,讓老年人說“不”更有底氣,為他們拒絕被“啃老”撐腰。例如《條例》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親屬向老年人要求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或者其他理由強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財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發放給老年人的補貼、津貼等直接發放給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代領的,應當及時將代領的補貼、津貼等交付給老年人。未經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條例》還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權益的財產被征收、征用的,相應補償應當交付給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親屬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處分老年人應得的合法權益。

         

          老人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保障,精神上的慰藉也十分重要。現實生活中,部分老人精神關愛缺失、孤單寂寞。《條例》在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方面出臺了新舉措。

         

          人的需求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隨著物質條件的改善,老年人更加需要精神層面的關愛。為此,《條例》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滿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活動。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社會保障

         

          向“適度普惠”邁進

         

          從我國傳統觀念來說,家庭是養老保障的載體。但是現在的家庭,有的已經很難單獨承擔這一責任,需要政府和社會的支持。《條例》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作出了新的規定。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當一個人老了、病了、遇困難了,缺乏社會保障就難以應對。所以,《條例》在社會保障方面,除了規定繼續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基本制度外,還根據本省情況作出了多項創新規定,讓人們真切感受到面向老人的社會保障已經從“傳統補缺型”轉向“適度普惠型”。具體而言,《條例》明確建立了“一擴面、兩優先、雙補貼、雙保險、四資助”制度,為全省老年人帶來了真金白銀的“大禮包”。

         

          “一擴面”即: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兩優先”即:建立老年人住房優先保障制度,將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條件的老年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租金減免政策;對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優先保障其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雙補貼”即:建立普惠制的高齡津貼制度,對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老人政府津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發放范圍;建立老年人生活護理補貼制度,對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給予生活護理補貼。

         

          “雙保險”即:逐步建立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逐步擴大參保范圍;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盡快搬掉使許多家庭“壓力山大”的失能老人護理費負擔。

         

          “四資助”即:政府對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自愿改造生活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給予資助。

         

          如今絕大部分老人的養老模式是以“居家養老”為主,然而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陪護壓力大,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條例》修訂時納入了考慮。《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獨生子女護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給予必要照顧;各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別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優先將其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等。

         

          社會服務

         

          政府和社會共同推進

         

          在面向老年人提供社會服務方面,《條例》作出了新的規定。

         

          面向老年人的社會服務是指運用政府和社會的資源為機構養老和居家養老提供幫助和服務,此外還包括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為老年人提供各種社會服務活動。政府更加注重對特困、低保、低收入等高齡失能的老人的機構養老或者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兜底保障。

         

          隨著我省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長和近年來家庭出現小型化、空巢化、高齡化的趨勢,家庭的養老服務功能弱化,難以單獨承擔老年人的照料義務,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社會化服務。

         

          我省人口老齡化形勢的日益嚴峻,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多元化,如何提供優質、高效的養老服務,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增強他們的幸福感,《條例》作出了積極回應。

         

          在總體的服務體系構建上,《條例》規定,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在居家養老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社會力量為居家老人提供服務;在機構養老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設立的養老機構優先保障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的服務需要,并推動這些養老機構改革體制,引入社會資本運營管理;在促進醫養結合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應當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條例》對養老服務的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我省還計劃出臺養老服務專項地方性法規,編密織牢廣東省養老服務保障網,真正為老年人撐起“法律保護傘”。

         

          當前,針對老年群體的電信網絡詐騙、非法集資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比較突出,嚴重侵害了老年人權益。《條例》加大了對“坑老”“騙老”行為的打擊力度。

         

          針對此類突出問題,《條例》專門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禁止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老年人消費;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消費者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大防騙宣傳教育力度;三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和服務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四是強化相關法律責任,明確對六類“坑老”“騙老”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社會優待

         

          突出六方面優待內容

         

          對于老年群眾很關心的社會優待問題,《條例》在這方面作出具體規定。關愛老人不是一句空話,優待老人更要做到實處。《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優待老年人的范圍,明確了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閑、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法律維權等六方面的優待項目,并強化了優待政策落地。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廣東省老年人優待辦法》規定內容的基礎上,突出體現了“三個首次”,即:首次明確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首次全省統一規定老年人旅游門票優惠減免的年齡段,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費,不滿六十五歲半價;首次規定老年人可免費享受體育部門組織的體質測試。

         

          宣傳貫徹

         

          大力弘揚尊老敬老孝老傳統美德

         

          《條例》強調弘揚傳統美德,讓養老、敬老、孝老、助老成為一種風尚。尊老敬老孝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愛老助老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要求,《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著力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思想觀念,營造敬老、養老、助老良好社會氛圍。

         

          一是將農歷九月設為本省敬老月,倡導全社會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活動;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三是規定了傳媒機構、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老年大學和為老年人服務的社會組織參與敬老宣傳的責任;四是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

         

          《條例》的頒布實施,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和廣大群眾的普遍歡迎。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作為我省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綜合性、基礎性法規,需要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共同抓好落實、協同推進。

         

          下一步,省老齡委將結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持續推動《條例》貫徹實施。各級各相關部門應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統籌謀劃,全面把握和深刻領會《條例》的精神實質,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機制,強化督促檢查,確保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政策、法規落到實處,實現在法治軌道上推動老齡事業邁上新臺階,不斷提升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進全省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同步進入小康社會。

         

          《條例》摘登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享有獲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享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老齡事業。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農歷九月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應當組織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應當教育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根據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組織調解糾紛,聯系志愿服務,向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指引和幫助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對老年人贍養、扶養義務的,其所在單位、老年人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教育和督促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幫助老年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異地生存認證及社會保險待遇異地領取、結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和基本社會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老年人社會保障水平,按時足額發放待遇或者補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制度,在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閑、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維權服務等方面給予老年人優待,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優待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