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廣東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梅江區發改和科技局  發布時間:2015-07-24 16:32:06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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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2006〕37號)、《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科技部關于印發<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2〕30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科技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支持我省產業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動技術成果轉移擴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項目,省財政專項設立的產業共性技術、創新藥物篩選和評價、節能減排與可再生能源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二)規范管理,專款專用;

          (三)統籌安排,突出重點;

          (四)加強監管,注重績效。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審核、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會同省科技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劃,發布項目指南,對項目計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招標、驗收等工作,審定、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配合省財政廳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開支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圍繞全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的重大科技需求,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一)對我省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關鍵核心和共性技術攻關;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廣東境內的轉化和產業化以及重大創新產品的應用推廣;

          (三)核心裝備及重大戰略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示范;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在廣東的配套項目;

          (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項目。

          第六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應當在廣東境內實施且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單位必須是依法在我國境內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內資或者內資控股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補助的方式。項目預算經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視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情況采取一次性編制預算、滾動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管理費、項目費、其他費用:

          (一)項目管理費:是指有關單位為管理重大科技項目而發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編制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的評審、招標、后評估等過程中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后使用。

          (二)項目費:是指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一般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三)其他費用:經省財政廳批準開支的與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支出。此項費用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核定后使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和發布年度《廣東省重大科技專項申報指南》,明確年度重點支持范圍和具體要求。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或投標文件,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可靠。申請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及申報或招標指南的要求,實施地和成果轉化地在廣東省境內;

          (二)申報單位兩家以上的,須合作基礎良好且簽訂了合作協議;

          (三)申報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或者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人員、資金或設備投入;

          (四)項目資金預算合理可行;

          (五)地方財政承諾提供并落實足額配套經費;

          (六)省財政廳、科技廳認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屬省屬單位的,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審核后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推薦。屬市縣單位的,由所在地同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申報,并對申報項目資料審核后向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推薦;市縣單位項目在申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的同時,應抄報所在地級以上市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包括同行專家、財務管理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及科技發展戰略專家)對項目申請或投標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評審和論證結果作為重大科技專項立項決策以及總預算控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評審和論證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審定支持項目及其預算,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或中標通知書,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預算。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會計處理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根據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屬省屬單位的,直接撥付到省級有關部門;屬市縣項目的,由省財政廳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承擔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必須及時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條  省級有關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后,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應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并分別按照企業、行政或者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形成資產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按現行有關會計制度規定處理。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制訂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省財政廳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  地級以上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當地專項資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定期報告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建立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檢查制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違法干預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省科技廳按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績效自評,省財政廳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發生的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