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關于印發梅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來源:區發改和科技局  發布時間:2015-07-24 16:55:3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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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以下類別:

        (一)技術發明類;

        (二)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動綠色崛起,實現科學發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市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同時下設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評審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市轄區內研究開發、應用推廣,或者屬于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市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類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獲得發明專利授權;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引進應用和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出了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出了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五)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數額分別為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我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出特殊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授予特等獎,獎金數額為100000元。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市、區)完成的項目,由各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二)市直屬單位完成的項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

        (三)中央、省駐市、縣(市、區)單位完成的項目,由所在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項目的要求:

        (一)已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且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可直接推薦;

        (二)制訂并獲批準的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廣東省產品質量技術標準的項目,在指導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直接推薦;

        除上述(一)、(二)項規定的項目可直接推薦外,其他項目必須經過市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第十五條  符合推薦要求的項目,推薦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供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及各種有關材料,并確保推薦材料完整、真實、可靠。評審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經指定媒體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評審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評審辦公室負責對異議的處理。異議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異議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項目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進行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表彰決定,頒發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02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梅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梅市府〔2002〕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