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區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結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科教興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設立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區轄區內研究開發、應用推廣,或者屬于我區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區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
第九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引進應用和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關鍵設備研制和企業技術改造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做出了重要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五)軟科學研究成果,已被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十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設置為: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2000元。
第十一條 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我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經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可授予特等獎,獎金數額為20000元。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頒發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區直屬單位完成的項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
(二)市駐區單位完成的項目,由所在地歸口主管部門或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項目的要求:
(一)已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且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項目可直接推薦;
(二)制定并獲批準的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廣東省產品質量技術標準的項目,在指導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直接推薦;
除上述(一)、(二)項規定的項目可直接推薦外,其他項目必須經過區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
第十五條 區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候選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經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參與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