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轉學、升學政策規定
        來源:梅江區教育局  發布時間:2017-10-26 11:00:00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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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學

          中小學實行每年秋季入學。

          小學入學(招生)按照“就近入學,統籌安排”的原則,一是小學招收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二是原則上應具有該學校服務區域內的戶口和有當地的學子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各小學在滿足該校轄區范圍內適齡兒童就學的前提下如有空余學位可受理居住在學校附近的適齡兒童的積分入學申請。

          根據上級有關小學升初中取消統一升學考試的要求,按“就近入學、統籌安排、隨機派位”的原則,將所有小學畢業生免試并由電腦分派到相應就近的初中學校就讀。所謂“就近”是指就讀的小學與分派初中學校而言的。各初中學校按派位結果下發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各小學畢業生持入學通知書到相應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轉學

          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申請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擬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轉入學校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審核實行轉入學校、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二級管理。經審核同意后,辦理入學手續,電子學籍接續后,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后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經審核同意轉學的中小學生,應盡快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轉學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轉入學校將轉學申請表掃描后上傳到電子學籍系統,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并核辦;

          2、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3、轉出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4、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6、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后,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電子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7、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后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電子學籍系統以外學生辦理轉入的,可參照新生注冊的辦法建立學籍檔案,對轉入年級的確定方式,由學校考核并與家長商定的方式,確定入讀年級。

          學校不得接收未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轉入的轉學學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有正當轉學理由的學生辦理轉學手續以及移交轉學學生檔案。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中小學之間轉學均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

         
          休學、復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且需連續停課3個月以上的,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并向學校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準予休學:

          1、學生因傷病需治療、休養的;

          2、學生出國出境就讀的;

          3、其他特殊原因的。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普通高中高三年級原則上不予休學。經審核同意休學的,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復學申請表》,交學校后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準予復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準予復學的學生,可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后,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于休學時的年級)。

          休學期滿不能如期復學的,須根據上述流程辦理續休手續。義務教育學生休學期滿后未辦理復學或續休手續達到2周,且經學校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視為輟學,學校應將有關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普通高中學生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休學超過2年者應予退學,所在學校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的,由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可注銷其學籍。學生因出國(境)定居不能復學,但其家長無法聯系,或雖經多方聯系仍無結果的,可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注銷其學籍,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因出國(境)定居而注銷學籍的學生,如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回國就讀的,可到原學校辦理恢復學籍手續,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